一、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蔡全利各項損失共計428992元(110000元+318992);
二、被告孫躍輝為原告蔡全利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由本院在本判決書第一項中扣除予以返還被告孫躍輝;
三、駁回原告蔡全利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5元,由原告蔡全利負擔448元,由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38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網上上訴立案及進行其他網上訴訟操作,或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