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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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 | 注冊資本 | - | 成立日期 | 200901 |
執業狀態 | - | 律所人數 | - | 電話 | 7210****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組織形式 | 個人所 | 稅務登記號 | - | 執業許可證號 | 25001200930132582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 |
主管機關 | 涪陵區司法局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涪陵區太極大道62號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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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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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1996-10-30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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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12-09-19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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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萬 | 2007-06-21 | 存續 | 詳情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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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2-09-24 | 注銷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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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萬 | 1996-03-08 | 吊銷,未注銷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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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0萬 | 1998-02-18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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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萬 | 2006-10-16 | 存續 | 詳情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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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萬 | 2006-06-15 | 存續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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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萬 | 2006-05-16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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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萬 | 1992-08-28 | 存續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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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12-07 | (2020)渝0102執恢981號 | 執行案件 | 湯兵與重慶九韜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 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湯兵 終結執行被執行人-趙強 | 終結本院(2020)渝0102執恢981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 更多 | 詳情 |
2 | 2020-09-22 | (2016)黔0302民初3266號 | 民事案件 | 遵義展祥商貿有限公司與重慶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奇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貴州省奇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由被告重慶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奇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遵義展祥商貿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149878.41元并賠償原告以235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2月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利息損失。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10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重慶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奇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 更多 | 詳情 |
3 | 2020-08-19 | (2016)黔0323民初808號 | 民事案件 | 楊紹中與中航長城大地建工集團貴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肖漢元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楊紹中 部分支持被告-肖漢元 | 一、由被告肖漢元退還原告楊紹中保證金1000000元,并支付原告楊紹中資金占用費57500元,合計人民幣10575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被告中航長城大地建工集團貴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紹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由原告楊紹中負擔3078元,由被告肖漢元負擔134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16500元,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更多 | 詳情 |
4 | 2020-01-02 | (2016)黔民終293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黔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維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銅中民商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撤銷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銅中民商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為由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被上訴人貴州黔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7702527.7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4年12月1日起以12702527.74元為基數計算至2016年2月5日,從2016年2月6日起以7702527.74為基數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駁回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9800元,由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9820元,由貴州黔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9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9800元,由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9820元,由貴州黔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9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5 | 2019-11-07 | (2017)遼0103執1239號 | 執行案件 | 重慶市亞東亞集團變壓器有限公司與沈陽市科華泵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 更多 | 詳情 | |
6 | 2019-11-07 | (2016)遼0103執3691號 | 執行案件 | 沈陽市科華泵業有限公司與重慶市亞東亞集團變壓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 更多 | 詳情 | |
7 | 2019-08-01 | (2015)墊法民初05618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與鄭啟書、鄭啟桃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不承擔責任被告-鄭啟書 部分支持被告-鄭啟桃 | 一、確認原告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啟桃簽訂的《租地協議》和《鄭啟桃、王波2015年4月30日租地合同補充合同》于2016年5月24日解除;
二、由被告鄭啟桃退還原告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租金5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6年5月24日起計算至還清時止);
三、由被告鄭啟桃賠償原告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損失1232763.7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6年5月24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
四、駁回原告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鄭啟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00元,公告費500元,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司法鑒定費38000元,合計78300元,由原告重慶市墊江縣渝東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9541元,由被告鄭啟桃負擔387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8 | 2019-04-21 | (2014)安民初字第682號 | 民事案件 | 重慶市亞東亞集團變壓器有限公司與昆鋼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準許原告重慶市亞東集團變壓器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昆鋼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860元,減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 更多 | 詳情 | |
9 | 2018-12-21 | (2016)渝0153民初4855號 | 民事案件 | 陳國英、張文興與曾安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張文興 部分支持原告-陳國英 部分支持被告-曾安東 部分支持被告-林紅 |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國英、張文興本次交通事故損失共計12007.48元;
二、被告林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國英、張文興本次交通事故損失共計364578.90元;
三、駁回原告陳國英、張文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收4339元(原告已預交339元,緩交4000元),由被告林紅負擔2539元,直付本院,原告陳國英、張文興負擔1800元,直付本院1461元。
如果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公司、林紅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 更多 | 詳情 |
10 | 2018-12-21 | (2016)渝0153民初1840號 | 民事案件 | 蔣永忠、呂林建與黃蘭莉、鐘貴萍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呂林建 部分支持原告-蔣永忠 部分支持被告-蔣天華 部分支持被告-蔣曉燕 不承擔責任被告-鐘貴萍 部分支持被告-黃蘭莉 | 一、呂林建、蔣永忠與蔣天華、黃蘭莉、蔣曉燕簽訂的《賓館轉讓合同》于2015年11月23日解除;
二、駁回原告呂林建、蔣永忠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812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補),由原告呂林建、蔣永忠負擔906元,由被告黃蘭莉、蔣曉燕負擔906元,被告黃蘭莉、蔣曉燕將自己應負擔的訴訟費906元直付原告呂林建、蔣永忠。
如果黃蘭莉、蔣曉燕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 更多 | 詳情 |
序號 | 立案日期 | 案號 | 案件身份 | 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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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05-27 | (2014)涪法民初字第03056號 | 原告-重慶維淮律師事務所 被告-葉習兵 |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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