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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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張宏 | 注冊資本 | 30萬人民幣 | 成立日期 | 2003-06-05 |
執業狀態 | 正常 | 律所人數 | 14 | 電話 | 0573-8422****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3300007511736829 |
組織形式 | 普通合伙所 | 稅務登記號 | 313300007511736829 | 執業許可證號 | 23304200310215006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 |
主管機關 | 嘉興市司法局 嘉善縣司法局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晉陽西路31號匯中大廈4樓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3年6月28日,是嘉善縣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秉承請得起、請得到、請得好的服務宗旨,承接各類民商事、刑事、行政、勞動仲裁等訴訟案件代理,常年擔任嘉善縣各類企事業、政府部門法律顧問,是一家綜合性的律師事務所。 ... 更多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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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198910464611 | 30 | - | ||
2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199110509163 | 29 | - | ||
3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0010446319 | 20 | - | ||
4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0911400364 | 12 | - | ||
5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0911268145 | 12 | - | ||
6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1111267040 | 10 | - | ||
7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1110320929 | 8 | - | ||
8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1210223149 | 7 | - | ||
9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1410496304 | 5 | - | ||
10 |
| 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 13304201810049031 | 2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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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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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萬人民幣 | 2005-01-28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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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萬人民幣 | 2006-05-16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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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0萬人民幣 | 2007-12-10 | 存續 | 詳情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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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萬人民幣 | 2003-05-23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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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0萬人民幣 | 2002-01-22 | 存續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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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80萬人民幣 | 2007-08-14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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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5萬人民幣 | 1996-09-18 | 存續 | 詳情 | ||||
8 |
| - | - | - | -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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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萬人民幣 | 1996-06-20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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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萬人民幣 | 2000-11-24 | 注銷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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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24 | (2021)浙0421民初3598號 | 民事案件 | 嘉善縣上項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等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被告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嘉善縣上項建材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0883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本金308832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21年8月4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966元,由被告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環綠生態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在逾期后三日內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更多 | 詳情 | |
2 | 2021-11-15 | (2021)浙0421民初4336號 | 民事案件 | 李小明、胡建華等陳通、李婷、嘉善瑞邦房地產中介服務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撤訴原告-李小明 撤訴原告-胡建華 原告撤訴被告-李婷 原告撤訴被告-陳通 | 準許原告李小明、胡建華撤訴。
本案受理費免交,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李小明、胡建華負擔。 ... 更多 | 詳情 |
3 | 2021-11-12 | (2021)浙0421民初422號 | 民事案件 | 嚴和龍、季寶發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嚴和龍 部分支持被告-季寶發 | 一、被告季寶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嚴和龍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季寶發負擔。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季寶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4 | 2021-11-10 | (2021)浙0421民初3874號之一 | 民事案件 | 嘉善縣春光溫室設備有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令 | 被告-浙江天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5 | 2021-11-09 | (2021)蘇0509民初8825號 | 民事案件 | 蘇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宜興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 準許原告蘇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24元、保全費1270元,合計2894元,由原告蘇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 更多 | 詳情 | |
6 | 2021-10-08 | (2021)浙0421民初3418號 | 民事案件 | 顧明珍、趙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其他 | 撤訴原告-顧明珍 原告撤訴被告-趙歡 | 準許原告顧明珍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顧明珍負擔。 ... 更多 | 詳情 |
7 | 2021-09-29 | (2021)浙0421執1323號之一 | 執行案件 | 李雪田、趙為坤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 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李雪田 終結執行被執行人-趙為坤 | 終結本院(2021)浙0421執1323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 更多 | 詳情 |
8 | 2021-09-20 | (2021)蘇05民終2652號 | 民事案件 | 李艷春與陳強買賣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駁回上訴上訴人-李艷春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陳強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20元,由上訴人李艷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9 | 2021-09-17 | (2021)浙0109民初8848號 | 民事案件 | 岳麗君、艾東野等上海佳促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蘭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岳麗君 勝訴原告-艾東野 敗訴被告-張雪蘭 | 一、上海佳促實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岳麗君、艾東野傭金53000元,并賠償該款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張雪蘭對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6元,減半收取563元,由上海佳促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蘭負擔。
原告岳麗君、艾東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上海佳促實業有限公司、張雪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10 | 2021-09-07 | (2021)浙0421民初2416號 | 民事案件 | 蘇純杰、浙江省嘉善縣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 撤訴原告-蘇純杰 | 準許原告蘇純杰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免交。 ... 更多 | 詳情 |
序號 | 開庭日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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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4-11 14:00 | (2019)浙0421民初1107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嘉深律師事務所 被告-韓軍軍 | 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 | 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