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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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李寧 | 注冊資本 | 10萬人民幣 | 成立日期 | 2003-05-01 |
執業狀態 | 合伙所 | 律所人數 | 15 | 電話 | 023-5823****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50000075624294XX |
組織形式 | 普通合伙 | 稅務登記號 | 3150000075624294XX | 執業許可證號 | 25001200310606466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2003-05-01 |
主管機關 | 萬州區司法局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白巖路蜀東賓館9樓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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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310483660 | 16 | - | ||
2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410903468 | 15 | - | ||
3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710634732 | 12 | - | ||
4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0810717775 | 11 | - | ||
5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010105389 | 9 | - | ||
6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110989262 | 8 | - | ||
7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110348440 | 8 | - | ||
8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2201210790149 | 7 | - | ||
9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310100366 | 6 | - | ||
10 |
| 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15001201310422448 | 6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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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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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11-01-30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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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6-06-02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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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萬 | 2014-01-21 | 存續 | 詳情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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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11-02-15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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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萬 | 2010-03-01 | 存續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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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萬 | 2012-02-09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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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6-06-19 | 存續 | 詳情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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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7-12-20 | 存續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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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6-04-24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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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 | 2007-12-27 | 存續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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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23 | (2021)渝0101民初1346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分行與黃國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黃國保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被告黃國保2017年5月24日簽訂的《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黃國保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借款本金184907.0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2686.06元、罰息39.43元,本息合計187632.51元;并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尚欠本金184907.02元為計算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場報價利率下浮10%的1.3倍計算);
三、被告黃國保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律師費607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對被告黃國保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重慶市萬州區××[房產證號:××號]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上述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87元,由被告黃國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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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11-23 | (2021)渝0101民初1350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分行與徐家媛,張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張大勇 部分支持被告-徐家媛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被告徐家媛、張大勇于2016年10月10日簽訂的《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徐家媛、張大勇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貸款本金150173.59元及截止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6861.65元、罰息555.31元,本息合計157590.5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以尚欠本金150173.5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65%的1.5倍計算;
三、被告徐家媛、張大勇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律師費498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對拍賣、變賣被告徐家媛、張大勇名下的位于重慶市萬州區××(房產證號:××號)房屋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二、三項所確定的給付款額及案件受理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76元,由被告徐家媛、張大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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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11-23 | (2021)渝0101民初1352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黃均,周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周清 部分支持被告-黃均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被告黃均、周清于2015年3月11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黃均、周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借款本金98816.31元;并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尚欠本金98816.31元為計算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40%的1.5倍計算);
三、被告黃均、周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律師費390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對被告黃均、周清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重慶市萬州區××(房產證號:××號)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上述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6元,由被告黃均、周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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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11-23 | (2021)渝0101民初1356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何成英,李奇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李奇軍 部分支持被告-何成英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被告李奇軍、何成英于2014年9月2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李奇軍、何成英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借款本金116947.41元及截至于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7846.01元、罰息1667.16元,本息合計126460.58元;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尚欠本金116947.41元為計算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40%的1.5倍計算);
三、被告李奇軍、何成英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律師費410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對被告李奇軍、何成英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重慶市萬州區××房屋(房產證號:××號)以其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二、三項所確定的給付款額及案件受理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56元,由被告李奇軍、何成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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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11-12 | (2021)渝0101民初1345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程紅權,胡光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胡光美 部分支持被告-程紅權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被告程紅權、胡光美于2015年3月9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程紅權、胡光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借款本金148292.2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9027.87元、罰息1615.57元,本息合計158935.66元;并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尚欠本金148292.22元為計算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40%的1.5倍計算);
三、被告程紅權、胡光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律師費496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對被告程紅權、胡光美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重慶市萬州區××(房產證號:××號)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上述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89元,由被告程紅權、胡光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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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11-12 | (2021)渝0101民初7473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黎萬淑,張卓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同意保全被告-黎萬淑 同意保全被告-張卓琳 同意保全被告-鄧巍 同意保全被告-鄧禮權 | 一、被告鄧巍、張卓琳在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借款截至2021年6月4日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8676.54元、罰息183.09元,本息合計188859.63元;支付2021年6月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罰息以尚欠180000元為計算基數,復利以8676.54元為計算基數,均按年利率9.048%計算);
二、被告鄧巍、張卓琳在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律師費5780元;
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對拍賣、變賣被告鄧禮權、黎萬淑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萬州區××室(房屋產權證號:××號,建筑面積:××㎡)房屋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給付款額及案件受理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94元,減半收取2097元,由被告鄧巍、張卓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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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11-12 | (2021)粵04民終3084號 | 民事案件 | 梁振杰、張光華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 駁回上訴上訴人-梁振杰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張光華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由梁振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8 | 2021-11-11 | (2021)渝0101民初11376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朱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朱俊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與被告朱俊于2016年12月19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朱俊在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借款本息189517.39元(本金184549.9元、利息4725.94元,罰息241.55元)及從2021年8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184549.9元為計算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五年期以上)上浮62%的1.5倍計算];
三、被告朱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律師費590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對拍賣、變賣被告朱俊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萬州區××路××段××號××[房屋產權證號:渝(2016)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6號,建筑面積108.33㎡]房屋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確定給付款額及案件受理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8元,減半收取2104元,由被告朱俊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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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11-11 | (2021)渝0101民初11811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王成美,楊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同意保全被告-楊致 同意保全被告-王成美 同意保全被告-楊培成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被告楊致于2020年4月23日簽訂的《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商貸通-抵質押額度》(合同編號:5099978Q220042456767)于2021年8月3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楊致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借款本金52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2504.02元、罰息12573.78元,本息合計535077.80元;并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2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28%計算);
三、被告楊致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律師費1540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對拍賣、變賣被告楊致提供抵押擔保的位于萬州區××號樓××街××號房(產權證號:301房地證2006字第0××1號),被告楊致、楊培成、王成美提供抵押擔保的位于萬州區××號××單元××室房屋[產權證號:渝(2018)萬州區不動產權第0××2號]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給付款額及案件受理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4元,減半收取計4652元,由被告楊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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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11-10 | (2020)渝0101民初5630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與譚行軍,袁麗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被告-袁麗敏 部分支持被告-譚行軍 |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和被告譚行軍、袁麗敏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譚行軍、袁麗敏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貸款本金149005.56元、利息8333.40元、罰息468.62元,并支付罰息(以149005.56元為基數,從2020年12月5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20%的1.3倍計算)。
三、被告譚行軍、袁麗敏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律師費4960元。
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對拍賣、變賣被告譚行軍名下的坐落于萬州區沙龍路二段1367號某層某單元某室房屋(301房地證2011字第××××號)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二、三項所確定的給付款及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范圍內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萬州區支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6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譚行軍、袁麗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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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開庭日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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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3-14 09:00 | (2017)渝0101民初36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管小云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2 | 2017-02-23 11:00 | (2017)渝0101民初36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管小云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3 | 2016-12-05 09:00 | (2016)渝0101民初6343號 |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重慶銀源煤炭有限公司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序號 | 刊登日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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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6-21 | (2017)渝0235民初6212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地方法院公告 | 云陽縣人民法院 | 詳情 |
序號 | 立案日期 | 案號 | 案件身份 | 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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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5-24 | (2017)渝0101執3102號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萬從林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2 | 2016-06-06 | (2016)渝0101民初6343號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重慶銀源煤炭有限公司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3 | 2014-11-04 | (2014)萬法民初字第09357號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4 | 2014-01-21 | (2014)萬法民初字第01023號 | 原告-重慶君之合律師事務所 被告-周宗渝 |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標題 | 省份地區 | 招標類型 | 采購人 | 供應商 | 中標金額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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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5-19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重慶分行律師庫增補入圍采購中標候選人公示 | 重慶市 | 中標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 | 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序號1 | 客戶 | 銷售占比 | 銷售金額 | 報告期 | 數據來源 | 關聯關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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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14-12-17 | 司法數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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