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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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錢曉源 | 注冊資本 | 10萬 | 成立日期 | 2000-08-18 |
執業狀態 | - | 律所人數 | 15 | 電話 | 1396156****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320000A80774948D |
組織形式 | - | 稅務登記號 | - | 執業許可證號 | -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 |
主管機關 | -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宜興市宜城街道東山西路98號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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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199210824181 | 27 | - | ||
2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199610465392 | 23 | - | ||
3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0110847794 | 18 | - | ||
4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0410183548 | 15 | - | ||
5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0911940895 | 10 | - | ||
6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1210141675 | 7 | - | ||
7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1311442350 | 6 | - | ||
8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1410909732 | 5 | - | ||
9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1511388495 | 4 | - | ||
10 |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13202201510833604 | 4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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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500萬人民幣 | 2011-01-19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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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8萬人民幣 | 1992-11-02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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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萬元人民幣 | 2004-08-06 | 存續 | 詳情 | ||||
4 |
|
| 1000萬人民幣 | 2014-07-02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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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0萬人民幣 | 2002-12-11 | 存續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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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6-08-16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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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6-08-12 | 存續 | 詳情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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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5-04-15 | 存續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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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6-08-16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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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1986-11-05 | 存續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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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11222號 | 民事案件 | 宜興市臨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蘭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 原告撤訴被告-秦蘭 | 準許原告宜興市臨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6元,由宜興市臨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更多 | 詳情 |
2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699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無錫秋爾物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裴一平 | 一、無錫秋爾物資有限公司、裴一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861000元、期內利息10050.02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861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無錫秋爾物資有限公司、裴一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65000元、期內利息1237.42元、逾期罰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65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三、無錫秋爾物資有限公司、裴一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576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148元,減半收取704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2047元,由秋爾公司、裴一平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秋爾公司、裴一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3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691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江蘇綠鼎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付元燈 | 一、江蘇綠鼎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付元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370199.87元、逾期罰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370199.8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江蘇綠鼎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付元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318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46元,減半收取4023元、財產保全費2825元,合計6848元,由綠鼎公司、付元燈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綠鼎公司、付元燈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4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735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宜興市龍平裝飾裝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馮龍平 | 一、宜興市龍平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馮龍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期內利息56.84元、逾期罰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宜興市龍平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馮龍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125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84元,減半收取892元、財產保全費820元,合計1712元,由龍平公司、馮龍平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龍平公司、馮龍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5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731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沈錫鳳 | 一、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錫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45561.31元、逾期罰息(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45561.3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錫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168000元、期內利息3268.3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6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三、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錫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165000元、期內利息3553.86元、罰息(2020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65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2020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四、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錫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本金227000元、期內利息6466.42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27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五、宜興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錫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4394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944元,減半收取5472元、財產保全費4170元,合計9642元,由鑫巨公司、沈錫鳳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鑫巨公司、沈錫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6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732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無錫市匯鑫余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余建強 | 一、無錫市匯鑫余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余建強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460000元、期內利息3468.4元、逾期罰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46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計算)。
二、無錫市匯鑫余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余建強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174000元、期內利息3022.34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74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三、無錫市匯鑫余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余建強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9000元、期內利息182.59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9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四、無錫市匯鑫余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余建強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4680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608元,減半收取5804元、財產保全費4520元,合計10324元,由匯鑫公司、余建強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匯鑫公司、余建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7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703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江蘇恒眾環??萍加邢薰镜冉鹑诮杩詈贤m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曾憲帆 | 一、江蘇恒眾環??萍加邢薰?/a>、曾憲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146892.3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46892.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江蘇恒眾環??萍加邢薰?/a>、曾憲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1747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90元,減半收取1845元、財產保全費1395元,合計3240元,由恒眾公司、曾憲帆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恒眾公司、曾憲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8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5465號 | 民事案件 | 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浙江浦東電纜廠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一、浙江浦東電纜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貨款304424.37元,并承擔違約金(以304424.37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即2021年5月17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浙江浦東電纜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律師費21000元;
三、駁回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浙江浦東電纜廠的反訴請求。
如浦東電纜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訴訟費5599元,其中案件受理費3279元、財產保全費2320元,由圣天公司負擔120元,浦東電纜廠負擔2200元。圣天公司同意其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中由浦東電纜廠負擔部分由浦東電纜廠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浦東電纜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圣天公司支付。本案反訴案件受理減半收取770元,由浦東電纜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
9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5470號 | 民事案件 | 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浙江東瑞線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一、浙江東瑞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貨款260205.23元,并承擔利息損失(以260205.23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即2021年5月17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浙江東瑞線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律師費19000元;
三、駁回宜興圣天銅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浙江東瑞線纜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東瑞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訴訟費4975元,其中案件受理費2905元、財產保全費2070元,由圣天公司負擔75元,東瑞公司負擔4900元。圣天公司同意其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中由東瑞公司負擔部分由東瑞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東瑞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圣天公司支付。本案反訴案件受理減半收取400元,由東瑞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
10 | 2021-11-30 | (2021)蘇0282民初6715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宜興市品高易裝整體家居裝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齊林輝 | 一、宜興市品高易裝整體家居裝飾有限公司、齊林輝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借款本金135000元、期內利息636.52元、逾期罰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35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復利(自2020年1月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期內欠息為基數,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計算)。
二、宜興市品高易裝整體家居裝飾有限公司、齊林輝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師費損失17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58元,減半收取1829元、財產保全費1395元,合計3224元,由品高公司、齊林輝負擔。該款已由建行宜興支行墊付,品高公司、齊林輝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向建行宜興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更多 | 詳情 |
序號 | 開庭日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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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16 14:00 | (2021)蘇0282民初12188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譚志強 被告-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錢曉源 | 無錫市宜興市人民法院 | 詳情 |
序號 | 評價年度 | 納稅人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共 A、B、M、C、D 五級。 【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納稅人。 【B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納稅人。 【M級】新設立企業(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納稅人。 【D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的納稅人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 類型 | 納稅人識別號 | 評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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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2 | 2019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3 | 2018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4 | 2017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5 | 2016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6 | 2015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7 | 2014 | A | 國稅 | 31320000A80774948D | 國家稅務總局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標題 | 省份地區 | 招標類型 | 采購人 | 供應商 | 中標金額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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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16 | 房貸訴訟包02委托律所代理采購采購結果信息公開 | 江蘇省 | 中標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 | 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2 | 2019-01-10 | 系統科技與濱州中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執行項目全風險代理服務(北京國電科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中標 | 北京國電科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3 | 2018-08-24 | 關于交通銀行無錫分行外聘律師集中采購項目(二次)的中標公告 | 江蘇省 | 中標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 | 江蘇荊溪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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