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公司 | 地域 | 訪問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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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 | 注冊資本 | - | 成立日期 | 2015-11-23 |
執業狀態 | - | 律所人數 | 13 | 電話 | 0791-8623**** |
工商注冊號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31360000056419054T |
組織形式 | 合伙所 | 稅務登記號 | - | 執業許可證號 | 23601201210555813 |
信用等級 | - | 營業期限 | - | 發證日期 | - |
主管機關 | - | 批準日期 | - | ||
地址 |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926號中洋大廈2001室附近公司 | ||||
業務特長 | - | ||||
律所簡介 | - |
序號 | 律師 | 執業機構 | 執業證號 | 執業年限 | 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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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0510976873 | 14 | - | ||
2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0610704483 | 13 | - | ||
3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0710898378 | 12 | - | ||
4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010727366 | 9 | - | ||
5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11201011934852 | 9 | - | ||
6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011751413 | 9 | - | ||
7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210269314 | 7 | - | ||
8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310260914 | 6 | - | ||
9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410815035 | 5 | - | ||
10 |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13601201410569318 | 5 | - |
序號 | 客戶名稱 | 客戶法定代表人 | 注冊資本 | 成立日期 | 經營狀態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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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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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2-09-05 | 存續 | 詳情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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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2-04-15 | 存續 | 詳情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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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15-11-05 | 存續 | 詳情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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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9-08 | 存續 | 詳情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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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1986-10-22 | 存續 | 詳情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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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2-03-20 | 存續 | 詳情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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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9-06-25 | 存續 | 詳情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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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7-04-01 | 存續 | 詳情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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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15-08-31 | 存續 | 詳情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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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萬人民幣 | 2002-11-08 | 存續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案號 | 案件類型 | 案件名稱 | 案件身份 | 裁判結果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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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27 | (2021)贛07刑終737號 | 刑事案件 |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濱海支公司、梅某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 駁回上訴原告-梅某 駁回上訴原告-薛某1 駁回上訴原告-張某 駁回上訴原告-薛某2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更多 | 詳情 |
2 | 2021-11-27 | (2021)贛0123民初1906號 | 民事案件 | 熊玉茍、陳春香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陳春香 部分支持原告-熊玉茍 部分支持被告-張俊輝 不承擔責任被告-張念彩 | 一、被告珠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熊玉茍、陳春香17,279.22元;
二、駁回原告熊玉茍、陳春香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匯至戶名:安義縣人民法院,賬號:7919××××0666,開戶行:江西銀行安義支行營業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774元,減半收取計387元,原告熊玉茍、陳春香已交,由被告張俊輝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3 | 2021-11-26 | (2021)贛08民終998號 | 民事案件 | 劉子平、王利林等合伙協議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 駁回上訴上訴人-劉子平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劉子明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王利林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劉炎程 駁回對方上訴被上訴人-彭芬媛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61元,由上訴人劉子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更多 | 詳情 |
4 | 2021-11-26 | (2021)贛0103民初6102號 | 民事案件 | 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舒云龍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胡航 敗訴被告-周細連 敗訴被告-舒云龍 敗訴被告-舒小娥 敗訴被告-舒偉武 | 一、被告舒云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21年8月9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403719.46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至款清之日為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按雙方合同約定且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
二、被告舒云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22000元。
三、被告舒偉武、胡航、周細連、舒小娥、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對上述第一、二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4226元(已減半收?。?,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226元,由被告舒偉武、胡航、周細連、舒小娥、舒云龍、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承擔,限
5
隨上述款一并償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5 | 2021-11-26 | (2021)贛0103民初6098號 | 民事案件 | 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偉武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胡航 敗訴被告-周細連 敗訴被告-舒云龍 敗訴被告-舒小娥 敗訴被告-舒偉武 | 一、被告舒偉武、胡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21年8月9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836051.39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至款清之日為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按雙方合同約定且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
二、被告舒偉武、胡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41600元。
三、被告周細連、舒小娥、舒云龍、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對上述第一、二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5603元(已減半收?。?,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0603元,由被告舒偉武、胡航、
5
周細連、舒小娥、舒云龍、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承擔,限隨上述款一并償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6 | 2021-11-25 | (2021)贛1023民初487號 | 民事案件 | 張柏云、張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張勝 部分支持原告-張柏云 部分支持原告-張麗 部分支持被告-符春波 | 一、被告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柏云、張勝、張麗因近親屬周學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8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386713.1元,以上合計566713.1元;
二、被告符春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柏云、張勝、張麗保全費112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柏云、張勝、張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88元,減半收取為5394元,由原告張柏云、張勝、張麗負擔1019元,由被告符春波負擔43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7 | 2021-11-24 | (2021)贛0103民初6100號 | 民事案件 | 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細連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胡航 敗訴被告-周細連 敗訴被告-舒云龍 敗訴被告-舒小娥 敗訴被告-舒偉武 | 一、被告周細連、舒小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21年8月9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363938.77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至款清之日為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按雙方合同約定且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
二、被告周細連、舒小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21000元。
三、被告舒偉武、胡航、舒云龍、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對上述第一、二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885元(已減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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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7885元,由被告舒偉武、胡航、周細連、舒小娥、舒云龍、江西華意知本西海賓館承擔,限隨上述款一并償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8 | 2021-11-23 | (2021)贛0323民初942號 | 民事案件 | 顏小平與徐新富、萍鄉市聯萬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顏小平 部分支持被告-徐新富 |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顏小平各項損失共計280464.77元,限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顏小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42元,減半收取計2971元,由被告萍鄉市聯萬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9 | 2021-11-21 | (2021)粵0784民初3323號 | 民事案件 | 張秋霞、吳承孔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1 部分支持原告-胡鳳英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2 部分支持原告-張秋霞 部分支持原告-吳承孔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3 部分支持被告-李文志 |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賠償18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賠償584094元。
三、駁回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424.8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負擔1000.1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負擔1277.92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負擔4146.8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1277.9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4146.80元,由兩被告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10 | 2021-11-21 | (2021)粵0784民初3323號 | 民事案件 | 張秋霞、吳承孔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1 部分支持原告-胡鳳英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2 部分支持原告-張秋霞 部分支持原告-吳承孔 部分支持原告-吳某3 部分支持被告-李文志 |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賠償18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賠償584094元。
三、駁回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424.8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秋霞、吳承孔、胡鳳英、吳某1、吳某2、吳某3負擔1000.1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負擔1277.92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負擔4146.8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義支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1277.9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譜支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4146.80元,由兩被告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招聘職位 | 薪資 | 學歷 | 工作經驗 | 地區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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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2-07 | 前臺 | 3000-4000元/月 | 大專 | 1年以下 | 南昌市 | 詳情 |
序號 | 決定日期/有效期自 | 截止日期/有效期至 | 許可文件編號/文書號 | 許可文件名稱 | 決定/許可機關 | 許可內容 | 數據來源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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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4-25 | 2099-12-31 | 東湖國稅許變更準〔2017〕204號 | - | 南昌市東湖區國家稅務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準予你(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 更多 | 信用中國 | 詳情 |
序號 | 評價年度 | 納稅人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共 A、B、M、C、D 五級。 【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納稅人。 【B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納稅人。 【M級】新設立企業(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納稅人。 【D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的納稅人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 類型 | 納稅人識別號 | 評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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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 | A | 國稅 | 31360000056419054T | 國家稅務總局 |
序號 | 發布日期 | 標題 | 省份地區 | 招標類型 | 采購人 | 供應商 | 中標金額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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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8-25 | 江西瑞奇期貨有限公司委外催收(訴訟)服務采購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 | 江西省 | 中標 | 江西瑞奇期貨有限公司 |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2 | 2021-01-11 |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2021年度合作律師事務所入庫項目(二次)(項目編號:0658-20005J10156)中標結果公告 | 江西省 | 中標 |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3 | 2019-08-02 |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9年度律師庫項目-結果公告 | 河南省 | 中標 |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 | - | 詳情 |
序號1 | 客戶 | 銷售占比 | 銷售金額 | 報告期 | 數據來源 | 關聯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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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2021-01-11 | 招投標公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