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孟某車輛修復費用202000元;
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孟某車輛修復費用49380元,賠償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2700元。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保全費1270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1182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