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21-11-25 | (2020)晉0109民初4882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喬某等李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敗訴被告-喬某 敗訴被告-李某 | 一、被告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支付代償的貸款74573.32元、保費699.57元,合計75272.89元;并承擔以75272.89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從2019年7月5日至各項費用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二、被告李某對被告喬某的上述各項費用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2元,由被告喬某、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2 | 2021-11-25 | (2020)晉0902民初1428號 | 民事案件 | 寧武縣晉達汽貿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武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 一、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武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 寧武縣晉達汽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86925元、施救費4000元;
二、駁回原告 寧武縣晉達汽貿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8元,減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負擔542元,被告負擔10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鞏 ... 更多 | 詳情 |
3 | 2021-11-23 | (2021)晉0602民初60號 | 民事案件 | 原告:李景;原告:李雨;原告:李雨輝;原告:柳建軍;原告:路美蘭;被告:曹明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柳建軍 勝訴原告-路美蘭 勝訴原告-李雨耀 勝訴原告-李雨輝 勝訴原告-李景 被告-曹明君 |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1854元;以上共計63185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08元(原告已預交),由曹明君負擔4920元,由原告負擔3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4 | 2021-11-08 | (2021)晉06民終896號 | 民事案件 |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懷仁支公司與李某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被上訴人-李某 | | 詳情 |
5 | 2021-10-29 | (2021)晉0522民初1968號 | 民事案件 | 裴兵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裴兵善 敗訴被告-高林林 | 一、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裴兵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1343.45元(已支付1萬元,再支付31343.45元)。
二、原告裴兵善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返還被告高林林墊付款343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5元,減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裴兵善負擔127.5元,被告高林林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6 | 2021-10-29 | (2020)晉0213民初1948號 | 民事案件 | 山西懷仁聯順璽達柴溝煤業有限公司、蔚縣駿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 | 詳情 |
7 | 2021-10-20 | (2021)晉0122民初283號 | 民事案件 | 郭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郭某 | 一、被告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郭某路產損失費、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共計6321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0元,減半收取790元,由被告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曲支公司負擔702元,由原告郭某負擔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8 | 2021-10-14 | (2021)蘇12民終2212號 | 民事案件 |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泰州市維華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 | | 詳情 |
9 | 2021-10-13 | (2020)晉0109民初4367號 | 民事案件 | 李某、裴某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勝訴原告-李某 敗訴被告-裴某 | 一、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護理費20640元、殘疾賠償金51556.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5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88696.1元;
二、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27338.94元;支付被告裴某墊付的醫藥費36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1.38元、鑒定費25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820.69元,被告裴某負擔2820.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
10 | 2021-10-13 | (2020)晉0109民初4426號 | 民事案件 | 郭某、閻某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部分支持原告-郭某 部分支持被告-閻某 | 一、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誤工費76261元、護理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107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110000元;
二、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醫療費52247.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營養費5500元、殘疾賠償金12230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6549.8元,共計230805.97元;支付被告閻某墊付的醫療費389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64元、鑒定費250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1050元,被告閻某負擔55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更多 | 詳情 |